得知被处罚后要求听证,到听证时却又“失联”——即便如此,证监会对世纪证券前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姜志勇的处罚依然如期落地。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姜志勇的处罚决定书及禁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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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志勇因私下接受委托,控制和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遭“没一罚一”,共罚没1533.90万元,并遭5年市场禁入。
而更引人注意的是,姜志勇在被告知处罚之后,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但到听证时却已“失联”。
“从2021年7月起,我会穷尽手段,但未能联系到当事人,因此,于2021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并于2022年2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证监会表示,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值得注意的是,姜志勇并非首次受罚,早在2017年他就因“老鼠仓”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代人交易,IP地址、MAC地址匹配
姜志勇于2009年5月4日进入世纪证券,2010年2月5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负责部门的全面工作。
据调查,他私下接受委托,控制和使用“方某”“彭某贞”账户买卖证券。
其中,“方某”证券账户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金额1219.27万元,累计卖出金额1158.77万元,期末持股市值329.54万元,累计盈利97.01万元。
“彭某贞”证券账户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金额1483.96万元,累计卖出金额1415.83万元,期末持股市值371.97万元,累计盈利117.48万元。
按20%的提成比例计算,姜志勇在上述期间的提成收益为42.90万元。
调查发现,“方某”“彭某贞”两个账户部分交易IP地址对应用户为姜志勇,曾委托下单的MAC地址与姜志勇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对应的MAC地址一致。
同时,姜志勇也承认自己私下接受金某东的委托,管理“方某”“彭某贞”证券账户。
据姜志勇在询问笔录中承认,金某东是其朋友,委托其管理“方某”证券账户,并约定了20%的收益提取比例,有亏损要先进行弥补才能提取收益。
证监会认定,姜志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使用“方某”“彭某贞”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借嫂子账户炒股,动用资金超4亿
除了上述两个账户,姜志勇还控制自己嫂子“刘某珍”的账户,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交易。
证监会在处罚书中提到,“当事人也向公安部门承认自己操作过‘刘某珍’证券账户”。
2009年5月4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刘某珍”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金额4.41亿元,累计卖出金额4.37亿元,期末持股市值2141.99万元,累计盈利1116.66万元。
剔除已被刑事判决的期间后,“刘某珍”证券账户于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3月22日期间、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期间的盈利分别为124.86万元、599.19万元。
证监会认定,姜志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使用“刘某珍”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证监会对姜志勇没收违法所得766.95万元,并处以766.95万元罚款。同时,对姜志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失联”另有隐情
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前,姜志勇就已因“老鼠仓”被告上法庭,于2017年3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面临刑责。而且,该案牵扯的相关人员与此次证监会处罚案件中的相关人员高度重合。
据广州日报此前报道,姜志勇在2010年至2014年间建“老鼠仓”,交易金额达5.2亿余元,从中获利328万余元,他被控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其中利用嫂子刘某账户建“老鼠仓”,炒股获利289万余元。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3月23日至2014年6月10日,姜志勇利用其负责世纪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投资而获取的有关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使用以其嫂子刘某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世纪证券自营账户交易贵州茅台、太钢不锈、海螺水泥等股票共53只,趋同交易金额3.2亿余元,获利289万余元。
而前文提到的金某、方某和彭某,也都与此前“老鼠仓”案件中的主要人物“重名”。
早在2008年前后,姜志勇就代理金某买卖股票,盈利分成比例为20%。姜志勇利用获得的未公开信息,使用金某交给其的方某账户进行趋同交易。
2011年9月底,金某将彭某证券账户转到世纪证券福虹路营业部,将账号及交易密码告知姜志勇,由姜志勇下单交易股票。彭某是金某的母亲。
2017年3月,检察机关提出,姜志勇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志勇表示认罪。
记者未查到公开判决书。不过据证监会处罚书披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一份判决书中认定“方某”“彭某贞”证券账户由姜志勇下单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