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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看:济南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济南日报   2023-03-05 07:09:18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济南市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一次;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等。

当前,随着济南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火灾事故特别是“小火亡人”事故时有发生。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推动落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宣传主体责任迫在眉睫。而目前正在施行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颁布于2009年,部分内容已不能与当下社会消防安全形势及行业部门职能范围相适应。切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火灾治理水平,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济南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具体实际情况,亟需通过政府立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责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管理职责。其中,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有序、规范开放,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众参观体验等。市、区(县)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教职员工岗位培训内容,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内容;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的教学和实践纳入培训课程,师范类和职业技术类院校将消防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支持职业类学校开设消防专业或者设置消防课程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单位职责。其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等。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一次;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在微信交流群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消防公益广告和火灾案例警示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障与奖惩。其中,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督导与协作机制,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督导和考核。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完毕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依法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

济南轨道交通新规征民意组织大型活动可提前协商增加运营班次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比如,在列车车厢内进食,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或加收五倍票款

据悉,济南市轨道交通一期规划1、2、3号线已开通运营,运营里程84.1公里,线网日均客流量增长至20万人次以上,地铁出行分担率明显提升。二期建设规划6条线路、新建至济阳有轨电车先后获得批复,目前7条线路已全部开工建设,全部建成通车后,济南市轨道交通总里程可达280公里。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妥善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发展、泉水保护的关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在运营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不超过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可以加收不超过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禁止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阻碍站台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等损坏或可能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在列车车厢内进食;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高架或地面线路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防晒网的,其产权人或者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产权人或保护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对运营造成影响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供有关证据,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轨交应当设立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

在保护区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应当设立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为以规划线路轨道中心线为基线,每侧六十米内。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等活动,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在安全与应急管理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已经进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以及增加运营班次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进行歌舞表演、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宣传销售活动;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损坏、冒用城市轨道交通标识、标志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