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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要闻:“违约金过高”引纠纷 看法院怎么判

鲁网   2023-02-26 21:27:2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长清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约金过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3月22日及2018年4月29日,甲、乙公司双方分别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各一份,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加工设备,两份合同价款共计1192300元,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及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产品,但是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截止2021年9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分四期将欠款还清,若任意一期未付,同意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出具欠条后甲公司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未按承诺支付任何款项,乙公司无奈诉至长清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供应货物后,甲公司因未支付货款而向乙公司出具欠据,并作出还款计划承诺,但至今未支付欠款。甲公司未按欠据约定支付上述货款已构成违约,现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2564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约定的是“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欠据中约定的计算标准过高,结合乙公司的主张,依法调整由甲公司自每笔应付款项到期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每笔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最终判决由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公司支付欠款256400元及按照调整后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承办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起到法律衡平教化的作用。违约金的认定需要按照“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根据双方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失信方主观意图、守约方真实损失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