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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有群众举报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根据举报线索,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厂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经调查,涉案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金额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本案相关责任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市公安局移送,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为褒奖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的规定,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万元的上限奖励。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通过拨打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45及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登录各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让事故隐患无处遁形、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对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将根据举报安全生产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市应急局提醒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吸取涉事企业教训,举一反三,牢树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深入推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工作,发动职工报告身边的安全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有效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本网记者)
附:相关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附件1《安全生产及关联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十四【涉嫌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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